民事诉讼举证指引之九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 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 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 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 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 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 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帐单、现金缴款单等。 四、 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 1、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1)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2、 对支持诉讼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依据作出说明。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 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 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 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应该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0、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1、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 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我们衷心希望您按照要求及时充分地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