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预付款的责任
一段时间以来,在售房市场中,出现了一种“定金”陷阱,房地产经销商们在售房过程中,偷梁换柱,将预先承诺的定金更换成预付款,在自己不履交付房屋的义务后,也不会受到双倍返还定金的惩罚。因此,消费者要认清商品房预售中的“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避开“定金”陷阱,谨慎签约。下面就和若悠网小编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定金和预付款的责任
定金的责任就是,一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实质就是订金,预先订购,一方不能违约,退还预付款,不会双倍返还。
房地产公司在售楼过程中,虽称只收取定金,到期不交房者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但却不与购房者签订任何合同,在收取定金后,只开具收据,并且在收据上故意注明预付款。收到定金后,再将同一套房屋以同样的手段向其他人推销,最终以最高价位卖出。而其他无法购买同套房屋的购房者,也仅仅是收回房地产公司退回的房款,既得不到房屋,也不能要求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定金与预付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在应该给付的数额内预先向对方交付一定金钱的担保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预先给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金应该在履行债务之前交付;二是定金的数额应在合同规定的给付数额以内。定金是通过当事人一方在债务履行前交付对方的金钱,在不履行时发生不返还或双倍返还的效力,起到担保效果的担保方式之一。
定金和预付款虽然都是由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支付的金钱,都不超过合同规定的给付数额,都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但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1)预付款的作用在于帮助接受预付款一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按合同规定适当履行;定金虽然也具有这一作用,但主要的还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2)设立定金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设立定金的合同。它从属于主合同,给付预付款,是主合同的内容之一,并不构成一个从合同。(3)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预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4)定金的效力在于: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则无此效力,交付预付款的一方,并不因其不履行债务而丧失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接受预付款的一方,也不因其不履行债务而双倍返还预付款。定金具有惩罚性,预付款则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