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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1 阅读: 502次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如今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那么,有关债务担保合同成立有什么类别。接下来,我们跟随若悠网小编在下文阅读了解吧。

一、债务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哪些

履行合同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分别是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债务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哪些:

根据《担保法》第93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

1、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2、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3、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4、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所有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二、债务担保有哪些类别

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来自于其性质与效力,债权为请求权,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只能借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自愿履行或强制履行),才能使债权得到实现。然而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即责任财产。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现代大陆法系的民法均承认债权的担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广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狭义的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本文仅讨论狭义的债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1、人保

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的担保法上仅指保证。

2、物保

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担保法上指前3种。

3、金钱担保

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担保法上仅指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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