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留院半年之后--记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世界上的事物都有因果关系,有因才有果,因此也有了解铃系铃之说。但是,在法院审案时,会遇到“倒置”的尴尬,“因”还未理,却审起了“果”,这是因为民案遵循着一条不诉不理的原则。日前,杨浦区法院就审了一起“因”未诉“果”先审的民案。说是产妇李某将刚出生的女儿留在了医院里,半年后,医院将产妇告了……
临产前———产床突然间坍塌
今年的4月3日,本市一家医院向杨浦区法院送上了状纸,他们状告家住杨浦区的一名曾经在他们医院生产的产妇李某,要她领回留在医院的女儿,并且还要支付女婴留院期间的营养费、医药费、生活费等。
起诉书写道:被告因分娩于2001年10月12日入住原告产科病房,10月13日凌晨被告在产房顺产一名女婴后母女返回病房。被告于10月26日出院,住院14天。但此时被告却弃婴于产科病房不予抱回抚养。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将自己的孩子带回抚养,但被告始终以医疗纠纷为由不予理睬,不将弃婴接出院。为此原告为其抚育至今……
一个30岁的母亲为何要把刚生下的骨肉留在医院而不顾?从起诉书中,事情发生的情景写得极其简单,只是隐隐约约发现是“以医疗纠纷为由”。直到法院庭审,这才从产妇之口知道了“未经法庭查证”的原因。
被告陈述,2001年10月13日的凌晨3时,临产前阵痛袭来,她疼痛难忍,发出阵阵叫唤,护士前来调整产床的姿态,不知怎么按错了产床的电钮,产床突然向下坍塌。她说,她受不了这突如其来的一震,“我瞬间窒息”。女儿降生了,伴随她的是出世后的第一次抢救。李说,“早晨5点,小儿科医生就向我父母发出了病危通知。后来经小儿科医生抢救,才转危为安。”
在随后的一次次医患交涉中,李某与家人认为婴儿出现病危的状况是因产床坍塌而导致的,他们向院方提出了赔偿要求。然而始终没有达成一个书面的、可以为后来证明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2001年10月26日,产妇李某办理了出院手续回家。她说,当时院方退还给了她住院费2000元和女儿小儿科住院费预付款2000元。在收条上写着“因产科责任事故,今收到产科退还住院预付款2000元,婴儿预付款2000元,共4000元。”但是,李某以为医院有对女儿观察6个月的口头承诺,于是将襁褓中的女儿留在了医院。而后,关于婴儿的去留问题,医患双方多次发生争执,矛盾越来越大。
“因”与“果”———如两股道上的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