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原告邓秋菊、徐美玲、徐英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三名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一审诉讼。结合证据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
每次代理受害患者死亡的案件,我的心情都非常沉重和不安。感到沉重的是,对于患者最宝贵的东西——生命——不复存在了。作为患者亲属,我的这些委托人,以及患者本人,曾经对医院的治疗寄予全部的希望和信心,对于被告这样的专业定点医院寄予全部的托付。而现在,这些希望、信心和托付,全部落空了。经过到各大医院多处咨询专家,她们越来越知道,患者的死亡是医疗过错造成的,这些“全部落空”原本是医院完全可以避免的。作为死者,无论其瞑目与否,他都不会再对我们交代和托付什么。而作为患者的亲属,在哀痛欲绝之际,又把继续活下去,继续有信心活下去的理由托付给律师、托付给法官、托付给人民法院、托付给国家法律。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我既为他们的这种正义的托付感到神圣,又对这样的寄托感到心情沉重。由于法律处理问题的后发性和局限性,我又经常为能否全面完成这样伸张正义的任务而感到不安。
愿我们这样庄严的法庭,这样严肃的对待,能够多少告慰死者远去的魂灵。
我发表的以下代理意见,包含着对生命的尊重、对原告信任和托付的感恩。我恳请合议庭能够顺从立法本意,遵循法律规则,排除一切干扰,判允原告所请诉求,以实现具有公平、公正品质的法律目的。谨请充分考虑,并合理采纳。
一、本案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且根据08年《民事案由规定详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答记者问》中的阐述,本案定性排斥人民法院的自由确定权。
1、本案是一起医疗侵权之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该文明确记载“医疗纠纷案件,实际上是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这一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2、本案是消极侵权。《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第97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解释是:“本条以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为基础”。第104页、107页分别写到“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必须履行与其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消极不作为同样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同样要被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念所否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主要体现在义务人疏于保障义务的不作为所导致的侵权责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