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诉王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诉王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虹民一(民)初字第5107号
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国华,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荣,员工。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008年3月5日,被告因脑血肿在原告处就医治疗,共发生医疗费46,049.26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8,222.63元),被告曾先后支付19,700元,尚有余款至今未予支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医疗欠款8,126.6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应偿还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8,126.63元,此款自2008年12月26日起,按月给付100元至履行完毕;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建云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上海合同上海律师法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上海合同上海律师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洪庄花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杨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