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有哪些运输类别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十一条托运人一次托运的货物在3吨(含3吨)以上,或虽不足三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3吨及以上汽车运输的,均为整车运输。
第十二条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不足3吨的为零担运输。按件托运的零担货物,单件体积一般不小于0.01立方米(单件重量10千克以上的除外),不大于1.5立方米;单件重量不超过200千克;货物的长度、宽度、高度分别不超过3.5米,1.5米和1.3米。
各类危险、易破损、易污染和鲜活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和有条件办理的以外,不办理零担运输。
第十三条由于货物性质、体积或重量的要求,需要大型汽车或挂车(核定载重吨位为40吨及以上的)以及容罐车、冷藏车、保温车等车辆运输的,为特种车辆运输。
第十四条凡以集装箱为盛装器具,由专用汽车载运的为集装箱运输。对适箱货物应大力采用集装箱运输,并积极发展专用集装箱和集装箱专用车,不断扩大集装箱运输范围。
下列货物不办理集装箱运输(专用箱除外):
1.易于污染箱体的货物;
2.易于损坏箱体的货物;
3.危险货物;
4.货物重心不平衡,密度超过集装箱可承受负荷的货物。
第十五条把车辆包给托运人安排使用,并按时间或里程计算运费的运输,为包车运输。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包车办理:
1.不易计算货物运量、运距的;
2.因货物性质、道路条件限制使车辆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驶的;
3.装卸次数频繁、时间过长的;
4.托运人需自行确定车辆开停时间的;
5.托运人要求包车运输的。
承托双方共同商定必要措施,保证车辆正常运行。承运人不得任意扩大包车运输范围,托运人不得利用包车非法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