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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5 阅读: 538次

货运合同主要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就某个东西的运输签订的一种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在运输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也有可能导致货物的灭失或短缺。而对于承运人来讲,他们是有一些免责事由的。到底货运合同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若悠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货运合同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我国法律在规定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也明确了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以过失为承运人责任构成要件,并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在实践中,承运人举证责任不能免除,承运人无法证明其无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在责任后果上与无过错责任并无区别。

在下列情况下,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灭失的事实,承运人也可以免除责任。

1、不可抗力

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2、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货物的自然性质是指货物的内在属性。由货物的成分、品质决定,并使货物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如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因货物自然特性和运输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将危险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装等属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无关,所以也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二、货运合同的特征

货运合同为运输合同的一种,除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1、货运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货运合同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订立,托运人与承运人为合同的当事人,但托运人既可以为自己的利益托运货物,也可以为第三人的利益托运货物。托运人既可自己为收货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为收货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在此情况下的货运合同即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2、货运合同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履行完毕。货运合同与客运合同一样,均是以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为标的。但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将旅客运输到目的地义务即履行完毕;而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其义务并不能完结,只有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其义务才告履行完毕。

3、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货运合同一般以托运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请求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综上可知,对于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三方面,即上文中介绍到的不可抗力、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要是大家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若悠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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