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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客运合同协议书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9 阅读: 390次

客运合同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承运人及旅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要履行的义务。当承运人或旅客就协议内容发生异议,在满足相关条件下,双方都有权解除该协议。那么解除客运合同协议书的情况有哪些?在签订客运合同协议书时应注意哪些?

一、客运合同协议书的解除情况

1、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解除

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后,在合同履行之前,旅客一方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可以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解除合同,即办理退票手续。此种解除被称为自愿解除。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2、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解除

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的客运合同解除,称为非自愿的解除,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因承运人的迟延运输导致的变更或解除。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2)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引起的合同变更。在客运合同订立后,承运人单方变更运输工具的,应视为一种违约行为。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旅客有权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承运人变更运输工具,提高服务标准的,无权向旅客加收票款。

二、在签订客运合同协议书时应注意哪些?

1、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运输资质、运输工具的安全性、紧急突发处理方案等,了解这些有利于实现运输目的,同时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2、注意合同生效时间及转让。车票、船票等既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有价证券。客运合同虽然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但合同并未同时生效,而是自检票时起生效。作为有价证券,除记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之前可以转让。

3、双方无正当理由都不得影响延误合同履行。客运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方经过要约、承诺,形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订立生效后,承运人不得在无正当理由下任意解除、延误或拒绝履行合同,旅客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延误合同履行。

4、承运人不得拒绝及拒载的责任。旅客运输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通常的运输要求。在客运合同的订立中,尽管在一般情况下,旅客一方提出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要求的意思表示为要约,承运人同意承运为承诺,但对于旅客的要约,承运人承担着强制承诺的法律义务,除正当理由之外,不得拒绝。如果承运人拒载,旅客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有权对拒载承运人给予处罚。

5、旅客不当乘运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旅客不当乘运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承运人补交票款的全部或者不足部分。否则,承运人可以旅客未履行基本的合同义务而终止合同的履行,并有权在适当的地点要求旅客离开运载工具或返回适当等级乘坐。对于无票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在始发站发现的,承运人可以拒绝其乘运;在到达站发现的,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要求其补交票款和加收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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