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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后,装修公司临时加价可以解除合同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5 阅读: 577次

在装修的时候很多人都会将其委托给装修公司,双方在装修之前也会签订合同,避免在装修的过程中出现纠纷而各执一词。装修中容易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那么签合同后,装修公司临时加价可以解除合同吗?若悠网小编给你提供一些意见。

你跟装修公司那边确定好了装修价钱之后,要是没有其他情况的话,装修公司临时加价的就属于提出新的要约,你其实可以拒绝。要求按原合同履行,但具体的还是得看回装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解决:

1、你可以先看合同中是否有相关解除合同约定,如果你们当初说好要是再加价钱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之类的,那你就可以解除装修合同。

这时候你也别管那家装修公司会比较符合你的心意,他们违约了,你其实可以在解除合同的时候要求他们就你装修受阻索赔。

2、你确定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时,在面对装修公司不合理的临时加价,特别是工程结束之后,你就可以到相关工商物价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在这种情况中,你们只要有明确的合同在手,那么他们应该拿不出什么理由,为了避免伤及大家的和气,而且要是你还没装修好或是装修好之后还需要保修什么的,那么建议就是可以先找他们协商一下。

要是协商不成的话,毕竟装修房屋一般价钱还是挺高的,你可以选择行政手段解除合同的,就是我上面说到的找工商部门。

3、当然,你们之间要是协商不成,那么你的房屋要还没装修好的话,建议你还是赶紧收集相关证据通过诉讼解除合同。

签订合同违约处理方法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有定金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解除装修合同双方不容易谈拢,需要的时候可以来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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