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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房收房有哪些注意事项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9 阅读: 378次

现在,有些业主为了省去做家庭装修的麻烦,置业的时候选择精装修的房子,而精装修的房子在收房时会涉及到细致的收房步骤,对各个细节都要特别注意。那么,装修房收房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装修房收房注意事项

一、看开发商是否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要查看开发商出具的两书一表,这是收房的必要条件之一。

具体为《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入住计可证》。(要求看原件)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业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上已形成大体统一的趋势,问题比较少;问题比较多的主要是《竣工验收备案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竣工验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不能只看开发商有没有这张表,同时一定要仔细察看各分项有没有都备案,例如消防设施等。《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只要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出了问题,如果是开发商的过失,可以追究其责任。如果都没有问题,可进行下一步,任何一项有问题,建议不要进行收房。

二、要求无条件看房。

当您做完第一步时,想要进行看房时,很多开发商总是要求业主先补齐房款(如果面积涨水)、缴纳公共维修基金(房屋总额的2%)、缴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然后方可以办理入住手续,领取房屋钥匙和相关资料,然后才能验收房屋,如果房屋有问题交物业慢慢维修。无论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大部分购房合同的约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均不能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前提。在交付以前,业主有权先验收房屋,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由此导致业主逾期入住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收房以缴纳各项不应缴纳的费用(公共维修基金和、产权代办费、物业费等费用)为前提,开发商单方为业主收房设置了义务。而依据法律规定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业主必须在办理产权证书时向税务部门和小区办缴纳,至于产权代办费,业主完全有权选择自行办理产权证,开发商无权强行向业主收取该笔费用。因此,开发商无权在入住时向业主收取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和产权代办费等超出法律规定之外的费用,否则业主有权拒绝交纳,开发商以此为由拒绝向业主交付房屋的,由此引发的延期交房等法律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如果开发商表示他是代为收取公共维修基金,则应该出具征收单位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即使是房管局收取维修基金时,也须向购房者出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

这时候很多开发商会说面积涨了,要求补交房款,此时涨得多是公摊面积,(不管涨与不涨)都要要求开发商出具《实测面积表》。如果有,记下,准备进行下一步。(此时不能交任何钱,原因上已说明)如果没有,应让开发商限时提供,且不能收房。

三、对照合同验收房屋质量

(包括要约合同内容,也就是楼书和先期开发商进行广告宣传书和沙盘)请仔细审察《集资建房协议》中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所列各项,一定要全部吻合才行,否则不予收房,(具我所知,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的首层电梯间为花岗岩地面,现在就是地砖的,仅此一项就可以不收房,可令他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第九条中第1条“未导致该房屋质量下降或使用功能减少的,甲方无需进行补偿”(目前就有业主家原有的非承重墙(厚9cm,可拆)被改为承重墙(厚20cm,不可拆),减少了使用面积,有的业主家,在厨房和卫生间多了两个大柱子,用途不清。减少了使用面积,影响了厨房和卫生间的使用功能,类似以上情况,根据本条规则可要求开发商赔偿)绿化,在期房中,广告楼书,宣传彩页,沙盘可做为要约合同。在本项目的要约合同中所显示的绿化带与目前经过大多数的业主看完所在的小区差别太大,可以说就没有绿化面积,更不要谈什么30%左右了。如果开发商不给出合理的书面解释和赔偿,建议不要收房,否则您有可能一辈子住在鸽子笼里了。

建议大家不要在第一、第二天去收房,因为在那两天,同时来收房的人会很多,而陪同验收房子的人不会有太多时间仔细的陪同你去看房子,最好是第三天或第四天比较好正常验收房子时间一般是持续2-3个钟头,建议早晨8:30去或下午2:30去。

四、检验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有差异。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面积。购房者间靠自身力量要测量、计算公(共)用建筑面积及本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是相当困难的,但可以测算本套套内建筑面积。您要让开发商出具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或区局直属测绘队出具的《竣工实测表》,如果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或开发商出示的测给报告显示的面积出入过大,应向测绘机构问明原因或要求复测。

五、检验合同约定的配套设施是否齐全。

配套设施除了室内部分,还包括小区的同期建设、同期交房、车库、会所、绿化、景观园林等是否符合承诺,公共部分如大堂、楼道、墙、地、顶的装修是否符合承诺,邮箱、电梯、周界报警系统是否配备等。检验配套设施时除按合同所载的条文外,所有开发商前期的宣传资料都视为合同的附件。

六、以下七种情况下可依法拒绝收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以上法规全文可登录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查询:在您查看了房屋后并准备签收《房屋验收单》之前,您一定先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做一个事先约定,避免日后起纠份。您要清楚以后所要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到底哪些方面构成,清洁费,保安费,绿化费怎么核定。同时,考察一下您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是否具备您要求的管理标准。在基本程序全部完成之后,您就可以签收《房屋验收单》了。〉总之,在收房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合同上的约定,明确每一项条款是否符合,如果发现有不对的地方,要及时反馈给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有书面签字认可,并限订整改期限。最后,祝各位业主收房成功,早日入住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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