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某酒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某印刷包装中心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项城市某酒业有限公司与深圳某印刷包装中心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项城市某酒业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某印刷包装中心
委托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桂爱勤律师
案由: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项城市某酒业有限公司以深圳某印刷包装中心为其加工的某系列酒包装物存在质量缺陷为由,要求深圳某印刷包装中心退货总额共计3882000元。而深圳某印刷包装中心认为其加工的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缺陷,不同意退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引起诉讼。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为履行代理职责,我了解了案件事实,走访了相关当事人,调取了相关证据,在认真研究案情的基础上,我发现了原告据以起诉的合同并非是被告与其签订的,是虚假合同。基于此,依据事实和法律,制定了严密的诉讼策略,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三、代理意见
(一)、原告据以起诉的编号为9700670合同不是被告与其签订的,基于该合同错印的某系列酒箱、酒盒更不是被告加工印刷的,原告起诉被告是主体错误,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早已履行完毕,被告交付的印刷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受到保护。
四、审理结果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代理意见,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以被告胜诉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