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一、合同条款法律风险
合同条款实质上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要约承诺中明确的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往往当事人最初的谈判已经无从考证,最后能够作为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就是合同文本确定的条款。这些条款根据性质和内容的不同,导致了约定不当表现形式以及补足方式的差异,从而影响条款法律风险值。
1、提示性条款及法律风险
提示性条款是合同最主要的条款内容,法律为了示范完备的合同条款,对当事人予以提示说明。如《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通常合同应该约定的内容。这部分条款,除当事人、标的、数量外,其它内容法律都规定了补正条款,即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确定方法。由于提示性条款的法定补足方式,使不确定性法律风险概率明显降低。
2、合同主要条款及法律风险
合同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合同主要条款决定着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最核心的权利义务。前面我们提到的提示性条款中当事人、标的就是合同主要条款。
一般而言,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性质和类型决定,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如价款条款在买卖合同中就属于主要条款,而在赠与合同中就不是主要条款。在一份完备的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将双方关注的事项都明确为主要条款。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较其它条款法律风险更为严重。
3、次要义务条款及法律风险
次要义务条款是指法律未直接规定,也不是合同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其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一般而言,次要义务条款法律风险不是评估重点,有时甚至可以予以忽略。
这类条款在合同中也常常出现,有时是因为当事人表述的问题,导致本来较为重要的条款被认定为次要义务条款。如双方在有偿合同中约定某项物品或服务为免费提供,一旦因该物品或服务发生争议,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次要义务或附随义务,判定该义务的违反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
4、待定条款及法律风险
待定条款是当事人在洽谈合同过程中,对于某些事项存在争议,但不影响整体合作,双方决定留待合作开始后再通过其它方式确定的条款。这类条款是促进商业经营所必须的,若运用不当也容易留下法律风险,最为直接的是给企业留下了不确定性法律风险。有效约定较为明确的确定方式,或者通过设定条件将待定条款变为确定性条款,都是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
5、默示条款及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