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诉讼的租赁合同纠纷案怎么解决
租赁合同(LeaseContract),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咨询:
2004年3月16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东芜市某镇一栋六层楼的天面用作电话基站无人值守机房之用,年租金2万元,租期10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两年租金共4万元。同年4月,基站设备安装完毕后,原告即接到该镇供电公司及政府拆迁规划部门通知,被告之前述房屋属政府规划拆迁房,该房正上方将架设高压输电线,原告须停止开通使用该基站。原告接通知后即停止该基站运行,但原告基站内价值62万余元的设备却被被告扣押。由于被告无理拒绝解除己失去继续履行条件和基础的《租赁合同书》且阻止原告搬离基站设备,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所签《租赁合同书》,并判令被告返还基站设备。被告提起反诉,要求支付两年租金共4万元及滞纳金。
律师回答:
应解除原、被告所签署的《租赁合同书》,原告取回设备,原告支付被告租金2万元。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2)被告租金及滞纳金之诉讼请求己过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