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拖欠租金出租人能解除合同吗
现实生活中,承租人很长一段时间都在拖欠租金是出租人出租房屋后可能会遇到的情况,对此,许多人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租户拖欠租金,出租人能解除合同吗?下面就由若悠网的小编用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租户拖欠租金
2013年10月1日,某公司与王某签订了《购物广场租赁合同》一份,王某向某公司承租商铺用于经营,合同租期为六年,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租金从2元/平方米/天至3元/平方米/天逐年递增,租金按季支付,在每个租赁期开始前15天支付该期租金、物业费;电费为1元/度,水费为3.6元/吨,物业费为1元/平方米。合同第九章第一条约定:乙方(王某)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某公司)足额交付租金,不得拖延。否则,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拖欠租金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十八章第五条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选择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终止前三个月的租金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1.乙方逾期30天未支付房租…合同签订后,王某承租经营至2015年7月10日停业,租金仅支付至2014年6月。嗣后,某公司向王某索要租金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某公司与王某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某公司、王某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王某长期拖欠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且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第十八章第五条所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故某公司要求解除与王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的要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故某公司要求王某按照合同第十八章第五条的约定支付合同终止前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损失填补功能,王某已被判令支付合同终止前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故合同解除后,某公司的损失以利息补偿就可以满足,不存在另外的交易成本等费用,故某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自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10日的租金和物业费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王某未按期支付租金,现某公司要求王某按合同第九章第一条的约定自王某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拖欠租金的0.5%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某公司支付了10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根据《担保法解释》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之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故王某支付的100000元履约保证金应当抵充王某所欠某公司的租金债务。
律师说法:出租人能解除合同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购物广场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承租人王某未按时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某公司向王某索要租金,王某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某公司有权向王某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购物广场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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