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不如意 补救办法须采用
买卖合同不如意 补救办法须采用
实践中有许多合同当事人因出现各种各样的情况会发生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结果,达不到合同订立时的目的,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将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一旦出现合同违约情形,应当即早妥为解决,现行法律规定了以下可以采用的方法:
必须明确:
1、有权采取补救办法的一方当事人所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即使在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在合同中的义力的情况下,违约方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
2、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也不是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依据合同法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这一规定责成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的当事人承担一定的义务,好像是保护了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其实是着眼于公益,是很有必要的一项规定,这种义务称之为减损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19条有规定。
4、合同当事人还须明确补救方式的选择须以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要件为前提。
补救方法:
1、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及转移货物所有权,此外还有合同中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不论何种义务只要卖方不履行都将构成卖方违反合同,要求卖方履行义务,这是最直接的补救办法,在买方要求卖方履行义务时,他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义务,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买方要求卖方替代货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卖方所交货物不符合同,情况严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二、买方要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原交货物,三、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货物不符合合同的通知同时提出。
2、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宣告合同无效: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卖方不履行其约定或法定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二、必须卖方未交付货物,三、如已交付货物,买方要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已交货物,否则就丧失宣告合同的权利,
4、减低价格:如果货物不付合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低价格按实际交付的货物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