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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贸中心对某中心 刘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4 阅读: 492次

某商贸中心对某中心、刘某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17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巍阳惠英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区**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申芝英,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某某巍阳惠英商贸中心职员,住北京市宣武区平原里17号楼6门202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剑,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投资人,住北京市海淀区东升集团北四环西路1号。

委托代理人仇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下念头村。

投资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仇某,北京市天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下念头村。

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建安里小区9号楼4单元3号,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海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某巍阳惠英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商贸中心)、刘金剑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以下简称康乐中心)、冯某、某某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以下简称圆梦园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131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支建成担任审判长,法官朱英俊、刘慧参加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0日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贸中心一审诉称:商贸中心自2003年起向康乐中心销售木材,用于康乐中心的老年商务会馆项目的建设及经营。2003年12月15日,商贸中心与康乐中心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价款为1629000元。后商贸中心实际送货金额为

3491379.52元。康乐中心于2004年6月5日向商贸中心出具欠条,确认欠款金额为3868638元(其中木材款为3168638元)。于2004年7月17日出具欠条,确认欠款金额为322741.52元。康乐中心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商贸中心支付价款,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承担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计1047413.85元。冯某为康乐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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