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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起诉状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3 阅读: 425次

民事起诉状

原告:石家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号。

电话:0311—********

被告:衡水**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路***号。

电话:0318—*******。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87422元。

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www.zhaochenglvshi.com)

事实与理由

原告石家庄********有限公司于2004年开始与被告衡水**热电有限公司建立如下货物买卖合同关系:1、2004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XJRD—2004—J033的合同标的物为“变送器”的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5万元。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分四次共给付了原告货款70。5万元,尚欠原告货款14。5万元;2、2004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XJRD—2004—J034的合同标的物为“电动执行器”的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94万元。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后,被告给付了原告货款65。8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8。2万元;3、2004年5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JRD—2004—J035B的合同标的物为“仪表成套”的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1万元。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后,被告给付了原告货款56。7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4。3万元;4、2004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XJRD—2004—J036的合同标的物为“节流装置”的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3万元。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后,被告给付了原告货款9。1万元,尚欠原告货款3。9万元;5、被告还向原告购买了总价款为12。8203万元的备件,但只给付了原告10。0961万元,尚欠原告货款2。7242万元。以上五项,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为787422元。原告石家庄********有限公司曾于2007年8月31日发出询征函,被告衡水**热电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8日确认尚欠原告货款787422元。

原告认为,原告石家庄********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热电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一系列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全面地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将货物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依法负有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现被告衡水**热电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长期拖欠原告货款不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义务。原告无奈,只得诉至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货款787422元,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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