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期款未付,谁之过?原被告双方,孰有理?
深圳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首期款未付,谁之过?
原被告双方,孰有理?
原告:唐某、刘某某
被告:**公司
被告:欧某某
一、基本案情:
2006年3月7日,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约》,约定由两原告(即买方)通过被告**公司(即经纪方)购买被告欧某某(即卖方)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路星座大厦9A栋9层D单位房屋,成交价为422000元,签订合同时买方付定金20000元给予卖方作为定金,卖方须将物业之房产证原件放于经纪方作为转让过户及信用凭证,如卖方不能提供房产证原件或房产证未经查档,则该笔定金须由经纪方代为托管。备注中注明:“卖方须于收到发展商办理房产证的最后期限15天内去办理相关手续;买方须于卖方收到发展商办理房产证的10天内将首期款打入双方指定之银行帐号进行监管,卖方须于收到发展商办理房产证的60天内赎出该物业房产证”。合同签订后,两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20000元给被告欧某某,其中15000元由被告**公司托管,被告**公司已将5000元交给了被告欧某某。
另查,涉案房产于2006年2月24日登记到被告欧某某的名下。被告欧某某于2006年4月18日公证委托被告**公司的职员郭某某办理涉案房产赎楼及相关手续。
原告以到起诉为止尚未收到被告**公司和被告欧某某任何一方关于房产证办理妥当的任何书面通知或房产证复印件,两被告不按合同履行职责为由,于2006年8月2日诉至法院:1、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0000元,并赔偿原告多次索赔所发生的费用3000元;2、解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合同确立的买卖关系。
二、被告观点:
被告**公司开庭时口头答辩称,第一、我方不是本案的责任人,因为我方不是原告与被告欧某某之间的合同当事人,我方只是经纪方,根据该合同,无论是谁违约,我方也不是责任的承担人,原告将我方列为第一被告是不适合的;第二、原告及被告欧某某都是我方的客户,而现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了。被告欧某某的答辩状有部分事实不属实。根据我方的了解,房产证复印件确实是给了我方,而被告欧某某说没有买方的电话这不是事实,签订合同后,买卖双方的信息资料也已经相互交换了。因为当时原告说在外地,原告说要迟一点付款,并将该事情告知被告欧某某,被告欧某某说没问题,之后在第二次通知其去办理监管的时候被告欧某某却不同意了;第三、关于定金问题,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对于该20000元定金有5000元是交给了被告欧某某,15000元还在我方托管,最后会根据判决来返还给判决书确认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