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4/03/01
【颁布单位】武房市〔2004〕7号
武汉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房产局、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商品房预售中的重复销售、重复抵押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建并正在预售的商品房屋。
二、程序规定
按照《武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规定》(见附件)要求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一)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建立的基础数据平台,进一步简化交易与权属管理“一条龙”工作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缩短办事时限。并逐步对外公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向社会提供公众信息服务。
(二)市、区房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一条龙”服务部门,应增设“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窗口”和岗位,并配备专门人员和设备,统一使用《武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系统软件》,切实做好服务。
(三)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中已收取的商品房项目有关资料复印件,在办理初始登记、抵押登记时,原则上不再重复收取。
(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不得收取审核费用。
(五)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管理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统一安装使用《武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软件》,指定专人负责完成信息采集、上报工作,按照程序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按时申请备案。
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2000年8月3日下发的市房产局关于《武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程序规定》(武房市[2000]128号)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规定》
武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