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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赔偿金的问题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3 阅读: 413次

案例:

因承担订货方转嫁的风险,F公司收取100万预付款,并得到承诺项目失败将该100万元作为赔偿。后来项目失败,F公司经筹划以风险补偿金的名目就该100万元申报营业税。税务局稽查时认定为预付货款,责成公司缴纳增值税及滞纳金。

分析: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实务中把预付款和违约金结合起来签订协议的案例很多,为了从低适用税率,很多企业往往采用各种手法模糊业务性质,以便能选择利于企业的税种和税率。这种筹划方法是不科学的,税务局认定业务性质会专注业务实质。

相关法律知识: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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