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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风险防范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9 阅读: 450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1、基本规定,交付时转移(简易交付的从合同生效,托运邮寄的从手续)

2、特殊规定

所有权保留:交付主义

试用买卖:出卖人负担

在途买卖: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负担一方,由违约方承担

3、不动产:实际交付时转移

4、其他合同

质押:不可抗力等风险由质押人承担,但同时质押权人丧失质押权(有),转为普通债务

租赁:出租人承担,可要求减少或不支付租金,并可解除合同

货运:托运人或收货人负担,承运人丧失运费(适用保管,仓储,行记,委托,居间)

承揽:提供原料者承担(丧失酬金),成品适用交付主义

5、孳息归属:

买卖合同采交付主义

其他合同:一般归原物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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