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买房法律常识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律师声明,我写的文章都是总结办案经验和实践操作而形成,我讨厌脱离实际而空泛的谈论法律理论,缺乏实践而形成的指导性文章,往往可笑并让人误入歧途。
上个星期本律师陪同当事人,去城北某大型地产公司签约中心办理了退购房定金的相关手续。也仔细的观察了该地产公司签约中心。可以说大型地产公司的实力确实强,签约中心的设计装潢,以及员工素质都很到位。从进入签约中心开始就有员工指引,进而安排入座休息,端茶倒水,糖果饮料,排号等待,条理井然。细微之处却给给购房人一种大气磅礴的感觉。
在入口处,如果不仔细看,是很少有购房人会注意到开发商已经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混杂在商品房使用说明,物业管理说明等很多文件之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根据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的规定,开发商必须公示上述文件,但如何公示开发商还是用了心的。毕竟很多内容,购房人如果仔细的阅读之后,将会产生大量的问题,很有可能导致部分客户的流失。
如之前的成都买房法律常识之选房,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所书,一般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后,协议中一般会约定3天或7天之内购房人到开发商售楼部或指定的签约中心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这里向大家宣传一下有关购房纠纷的一些基本常识。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是一个预约合同,该合同的签订已经购房定金的缴纳为的是购房人和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旦因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退定金的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此类纠纷属于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很多法院在立案时将此类案件立为定金纠纷,其实并不准确。
我给购房人的建议是,在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后,应该在约定的时间到及时到认购书约定的地点去,不管是已经准备妥当了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还是突然出现了什么状况,如自己的贷款无法保障,首付款一时无法凑集,或是觉得自己太冲动了,不该下定金,不该买这个房子。无论如何都应该到售楼部去,及时出现意外的情况,也可以申请开发商或代理商给予一定的款项期,一般来说预约合同虽然约定了3天或7天到售楼部签订正式合同,但一般还是会允许购房人根据自己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安排,个人首付的筹集情况等等因素,而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很多当事人在要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时,才想起来要好好的看看合同,特别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我相信许多购房人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和政府公职人员买房都是一样的,面对这《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的许多霸王条款都很无奈,看中了这套房子,就不得不签开发商制定的霸王条款合同,开发商不愿意更改合同任何一个字。大多数的交易是不会因为签订了霸王条款合同而发生什么纠纷,因为合同在怎么不利,开发商也是为了规避自己的风险,促成交易才是真正的目的。少部分人,也许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纠纷。
所以,无论如何,在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时,最好先留心开发商已经公示的合同,或在房管局网站上下载,或是接其他已经购房人的《商品房买没合同》及附件,仔细的阅读,做好心中有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