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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讨要材料款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1 阅读: 448次

所谓“定额”是指从事经济活动时,对人、财、物的限定标准。如定员(定工时),定质(定质量)、定量(定数量)、定价(定价格)等,工程建设的产品价格是国家采取特定的方法和形式,即工程建设定额来确定的。

法律咨询:人不知去向如何讨要材料款

包工头王某在包工期间本人向其提供建筑材料价值近4万,写有欠条、上注有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可包工王某施工途中因资金周转不利工程被迫停工,现人也不知去向,电话也无法接通!

烦请问下像这种情况本人该如何像包工王某索要债款!报警有用吗?

律师回答:

民事纠纷报警恐难以立案,应积极寻找王某下落,或委托律师调查王某财产状况,联系不上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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