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质押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些人在有需要的时候会将车辆进行质押,而在对车辆进行质押的时候,往往也会签订相应的质押很多。很多人对于车辆质押合同的效力并不是太认识,担心自己签订的合同效力是不能够发挥出来的,要提前了解。下面若悠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一、车辆质押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根据质押权的特征与立法目的,可以质押的权利须具备以下的特点:
1、权利应当是私法上的财产权,应当以财产为内容,可以用金钱来估价,人格权及与身份有关的亲属权、荣誉权、监护权不得出质;
2、权利应当有可让与性,如出质权利不能转让,不能变现,无法实现对债权的担保,因此不能转让的权利设立质权无效。此类权利如继承权。
3、权利应当具有特定性,持有权利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权利的实现。普通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具有财产内容,可以依法转让,符合可质押权利的一般特征,原则上应当可以作为质押标的。各国在立法上对此也予以肯定,如《瑞士民法典》第899条第1款规定,可让与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可以出质。
以普通债权出质,质权并未存在于具体的财产上,权利的标的物是拟制的财产,属于请求权。担保之债本身是一种请求权,如这种请求权又以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为基础,担保之债的实现程度的保障程度较低。虽然证券债权也是请求权,但其受特别法调整,流通性强,实现方便,证券质押的担保功能较强,普通债权质押显然不具备证券债权质押的流通性,其担保功能有限。因此对可以质押的普通债权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1、债权必须可以转让,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设立质权,包括当事人之间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该债权自然不能质押;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债权的不能质押,如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与身份、人身权密切相关的债权,如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等。
2、作为质押标的的债权应当具备确定性,设定质押的债权数额应当确定,财产给付内容明确并具备现实的可履行性。
二、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75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列举方式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类型,在第四项规定“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仅规定了以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可按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处理。
签订车辆质押合同时候你可以去看看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是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它自然而然是不会生效的。车辆质押合同的效力或是面对车辆质押合同自己不知道该怎么样解决这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