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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合同合同无效违约条款的效力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7-09 阅读: 139次

一、二手房合同合同无效违约条款的效力有哪些

二手房合同无效的,违约条款也无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但是,违约金条款不属于解决争议的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如果双方发生争议,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等条款。因此,如果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也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有以下内容:

1、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房屋信息,包括位置、装修及附属设施;

3、房屋质量、价款;

4、履行期限;

5、履行地点和方式;

6、检验标准和方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有以下几种情形,否则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纠纷:

1、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双方有约定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未约定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相应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三、

违约金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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